2019年11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条例(EU) 2019/1966,修订并更正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 No 1223/2009化妆品条例的附件II、附件III和附件V,将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CMR)物质从附件中的限制或授权物质清单中删除
该条例自欧盟官方公报发布后的第20日生效。其中条例第1条自2020年5月1日起适用,条例附件II第(1)(a)和(2)(b)点自2019年6月11日起适用。
进入到欧盟市场的所有化妆品必须提供产品安全报告(CosmeticProductSafetyReport,CPSR)后方可上市销售。法规附录一详细列出了化妆品安全报告(CPSR)所需包含的内容,其中共包括两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PartA)包括组分信息、物理化学特性和稳定性、微生物含量和防腐剂有效性要求、包装材料信息、正常和可预见使用情况、产品暴露信息、单个组分暴露信息、组分毒理档案、产品已知副作用或严重副作用和其它产品信息。第二部分(PartB)包括评估结论、警示标签和使用说明、评估理由和评估人资质信息。
所有化妆品。根据欧盟法规定义根据欧盟法规定义,化妆品是用于人体外部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或牙齿及口腔粘膜的物质(substance)或混合物(mixture),主要起到清洁、香化或保护作用,以达到保护良好状况、美容或消除体臭的目的。纹身(Tattoo),化妆品布料(CosmeticTextile)也属于该法规管理,但是如果假发、假睫毛和假指甲不属于化妆品法规管理,但是使用的胶水则属于化妆品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