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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编造认证材料通过认证审核案的启示

时间:2019-04-15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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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法规
认证节点

 
 

 

2016年7月1日,H电网技术公司向第三方检测机构A提交了《认证申请书》,并当日签订了《认证合同》。2016年8月16日,第三方检测机构A对H电网技术公司开展了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的第一阶段审核。2016年8月31日至9月1日,第三方检测机构A对H电网技术公司开展了质量管理体系初次认证的第二阶段审核。2016年9月7日,第三方检测机构A向H电网技术公司颁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发现疑点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H电网技术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内覆盖的“高压开关”产品,于2016年8月之后才在N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厂组装生产。

经查明:自2015年6月公司成立至2016年7月,其组装生产地点为H电网技术公司在W市的生产车间。

 

多方核验

 
 

 

面对执法人员对认证材料审查所发现的疑点,H电网技术公司承认: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申请审核使用的《质量环境管理手册》等相关质量文件均是由认证咨询服务老师在2016年6~7月根据认证需要临时编造;《文件清单》中所涉及的相关生产组装、会议培训、内部审核、检验检测等其他文件资料,也是由公司员工在2016年6~7月份为认证审核而临时编写的。

 

查证确认

 
 

 

为进一步查证第三方检测机构A是如何审核通过H电网技术公司认证的,执法人员函告A认证中心就H电网技术公司认证过程接受调查,并提供认证材料。

第三方检测机构A对H电网技术公司进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记录和审核报告中所记载的“高压开关”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高压开关总装确认单》等均非H电网技术公司当日的实际生产记录。

第二阶段审核现场也没进行“高压开关”装配。审核记录记载描述的“可通过生产日期和产品编号,记录于生产和检验记录上,唯一性追溯:产品编号”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各项生产记录上均无产品编号,无法实现产品追溯。

第三方检测机构A现场查看审核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非原件,其持有者不是H电网技术公司员工。

审核记录记载的生产车间楼层、面积与租赁期限和H电网技术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H电网技术公司一楼生产车间为该公司201686日才租赁,并非审核记录中描述的2015815日。

H电网技术公司的《2016年公司和各个部门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各相关部门/层次的《质量目标及实现情况》中的实现值没有数据统计、没有数据来源,不可测量(检查)均系编造。

第三方检测机构A在审核记录中关于各相关部门/层次的质量目标的描述前后不一致,且无法提供测量方法和具体测量数值,却在《现场审核清单与记录》与《审核报告》中对H电网技术公司总目标及各层次目标适应性给出了“目标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检查)”的评价。

以上情况由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相关证据,并形成证据链,逐一予以固定。第三方检测机构A对上述执法人员所取得的证据均表示认同并进行了确认。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第三方检测机构A在对申请组织H电网技术公司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初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4.3.3.6(2):“为实现总质量目标而建立的各层级质量目标是否具体、有针对性、可测量并且可实现”、4.3.3.6(4):“申请组织实际工作记录是否真实”规定的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依法对第三方检测机构A进行了行政处罚。

 

 

 
 

启示

 
 

本案顺利办结,确实不易,尤其是对认证咨询中心做假行为的查证,体现出质监执法人员的用心和对业务的精通。假若能查出认证机构、认证咨询中心与H电网技术公司之间存在的利益交换,则无疑更显完美,本案尚有几点值得商榷之处。

关于对认证咨询中心依法处理。认证咨询机构为H电网技术有限公司编造认证材料的行为已查实,证据确凿,根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进行处罚。

关于对认证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依法处理。根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对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产品认证检查员、认证培训教员和认证咨询师等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实施统一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一要查证咨询人员有无规定的执业资格,二要查证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三查证与认证机构有无利益关系。三点查证都可依据《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此外,本案忽略了对H电网技术有限公司“高压开关”中是否使用应实行“CCC”认证的零部件,以及公司是否使用到特种设备等进行的调查,由此表现出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思路有待进一步拓展,考虑问题的全面性有待进一步加强。否则,本案可能就是一案“双查”、一案“三查”,能充分展现质监执法的技术水平,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
恪守第三方公正立场,保证不受任何内部和外部的商业、财务和其他压力释响和干预,所有人员不允许接受任何商业贿赂,不得为其所属或相关的单位(个人)的利益,而损害检测工作的信誉和公正性。

总之,查处一起案件决不能只看问题的表象,而应通过现象发现本质,起到治标又治本,通过行政处罚,规范行为才是执法的最高境界。
 


注:本文转载自《质量与认证》杂志2019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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